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肆虐全国,牵动着亿万华夏儿女的心。在全国齐心抗击疫情之际,大量企业通过捐款捐物的方式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捐赠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该行为彰显了企业的社会担当,但该捐赠行为须符合企业内部制度和外部法规,以避免给企业造成风险,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针对各企业在捐赠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我所作出以下分析,供各企业参考。
一、公益性捐赠的法定受赠对象都有哪些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综上,根据本次疫情的实际情况,法定的受赠对象应包括中国红十字会(http://www.redcross.org.cn/)、中华慈善总会(http://www.chinacharityfederation.org/)、湖北省红十字会(http://www.hbsredcross.org.cn/)、湖北省慈善总会(http://www.hbcf.org.cn/)、武汉市红十字会(http://www.wuhanrc.org.cn/)、武汉市慈善总会(http://www.wh-charity.com/)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医院、研究院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二、企业如何确保自己向相关机构捐赠的财物被用于特定捐赠用途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及该法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即公益性捐赠受赠人应依法公开接受捐赠及相关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保证受赠财产用于相关公益事业,同时,企业作为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并有权依法在必要时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保证企业作为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后,能依法主张哪些优惠
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如进行公益性捐赠,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但仍需说明的是,如果系企业的支出,应当通过企业的对公账户、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捐赠,完善相关手续并保留相关凭证。如企业捐赠款以个人名义捐赠,会影响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造成损失。
四、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能否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该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捐赠人在签订捐赠协议后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慈善法》将公益性质的捐赠活动分为6大类19个项目(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41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慈善活动,以及“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与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的,不能撤销,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按照约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交付给受赠人;若不能按时履约,企业应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或者签订履行的补充协议。若企业拒绝履行捐赠协议或者捐赠承诺,受赠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及民政部令第35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捐赠人依法索要捐赠物资。
五、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的法律风险
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或将给企业造成财产、名誉等多项损失。
故建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六、因公益捐赠给企业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律风险
如因捐赠给企业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因此,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七、企业捐赠后,税收事后如何扣减?
《慈善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11日出台的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收集企业所得税扣减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减免。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企业的捐赠行为充分体现了现代企业的担当和作为,彰显了现代企业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家国情。借用钟南山院士一句话:武汉本来就是一个英雄的城市。多难兴邦,因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我们一定会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武汉治愈的那一天,我们举国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