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学习宣传《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运用《民法典》化解矛盾纠纷、筑牢国资国企法治保障。近日,我所卜文通律师、凌雨轩律师分别应邀为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天分公司、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开展《民法典》相关知识讲座。两次培训分别针对运营管理公司日常养护维修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
前言:本文于2022年3月9日首次刊发在中国民商法实务研究与分享的高质量平台——“高杉LEGAL”,完全符合该平台的严格发刊要求,顺利通过了由专家组建的评审团采用双向匿名评审机制的两轮评审。公司资本制度新设规则之评析及修改建议|高杉LEGAL「高杉LEGAL」长期致力于中国民商法实务研究,专注于高品质民商法实务文章的分享与交流。
作者观点开具发票的争议是否有可诉性?司法实践中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917号与(2019)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前者认为“开具发票虽属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亦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
上一期我们详细梳理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至第十条,本期将针对《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逐一进行评述,希望有裨于学习和实务。第十一条【股权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股权投资受到很多人青睐。因股权具有财产性权利的特质,实践中经常被作为执行标的。然而,由于股权执行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存在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
前言感知问题、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既是每一个法律实务人员的功力,也是每一个法律实务人员的能力。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抵押物以物抵债,继而转向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这不仅是实务处理的难点,也是理论层面的疑点。
2021年3月18日,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大会上律所党支部向全体律师传达了《西安高新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实施方案》等文件内容,结合西安市高新区司法局的要求,说明了本次专项治理学习教育的总体要求、目标方向等,提出了本所“学习教育阶段”的基本安排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