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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 ​若干措施(暂行)》(上)



2020年2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21条》),《若干措施21条》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数量繁多的中小微企业及时理解《若干措施21条》,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依据,取得这场疫情阻击战的最终胜利,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的五名年青律师,认真查阅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政策,对比其他城市的类似规定,结合本次疫情的具体情况,对《若干措施21条》作出了深入、独到而且精准的解读。

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

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

原文:

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陕西省委部署,迅速行动、全力应对,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展开,但是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考验,返岗返工潮的到来,导致切断病源输入的压力大,出现社区传播迹象。为此,西安市人民政府采取多方面措施,通过对来西安的人员进行劝返,对进入西安的人员依托大数据和外来人员网格化管理系统,强化活动管控,切实掌握人员动向,确保落实隔离14天的措施,对不服从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来加大疫情防控力度,确保疫情得到控制。

 

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

原文:

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

解读:           

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西安市该条规定既符合中央的总体目标,又可以维持城市稳定,提高防疫措施的整体效能。

1)根据交通运输部2020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绿色通道指方便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高效便捷通行,在保障检测质量的前提下,快速检测通行,减少车辆排队和拥堵,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和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的通道。开通绿色通道可以大幅度减少停滞、等待等环节相接时的能源与资源消耗,提高对物流对象的保护和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可以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应急运输车辆高效顺畅通行,切实做好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捐赠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医护及防护人员等运输保障工作。

2)《紧急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将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但是并未具体列举应急运输保障的范围,《若干措施21条》仅指出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但亦未明确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的具体种类。在此,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交通保障组在2月4日印发的《关于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货物运输的紧急通知》(内防指交〔2020〕29号)明确提出的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将粮食、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产品、水果、食糖、食盐、奶类、方便面、瓶装水等13类生活必需品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的规定。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后可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等政策。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可满足市民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此外,为保障蔬菜等民生物资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西安市政府出台了六条措施,同时,为保障措施落到实处,西安市成立了由市商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以保障西安蔬菜市场供应充足,价格保持稳定。

同时,较之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北京十九项措施》)中指出的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若干措施21条》规定的内容范围更广、更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对于人员的保护范围也更加全面,更有益于维持城市的正常运行秩序。

 

3. 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

原文: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

解读:           

1)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相关企业的奖励包括:1、对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的适当“补助”;2、对征用产能、服从调度的企业给予一定“奖补”;3、对复产加大应急生产的企业进行“预奖励”;4、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

2)需要指出的是,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相关企业的奖励限为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但是何为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目前仍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此外,对前三类企业的奖补目前相关部门还未指出奖励的具体标准,暂时亦未公布奖励的申请时间、申请流程等。

为此,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政府网站的公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根据2月9日召开的陕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内容,省属国企复工应走在前列,坚持分行业、分区域逐步复工。对工业企业,以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需要、满足民众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行、本地用工为主和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生产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对服务业企业,对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提供生产性物流服务等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对建设工程,原则上按照重点民生工程(包括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的顺序有序推进复产复工,省内不同区域按疫情程度区分,疫情较轻的市县优先复工复产,具体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程度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因此,针对以上复产的企业可以获得预奖励,但是奖励的标准、条件等仍需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规定。为此,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率先复产企业应留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如:销售合同、发货清单、物流清单、增值税发票凭证等资料,及时关注政府公告等,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和资料。

较之《北京十六条措施》中规定的:“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干措施21条》对相关企业的奖补范围更大,这一有利举措更能释放企业的活力,鼓励企业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来。

 

4. 优化企业服务

原文:

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

解读: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减少窗口办事增加的交叉感染风险,西安市不少部门开启政务服务网上办理、预约服务等,在抗击疫情的新形势下,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政务服务不见面也能安心办事。

1)该项服务是政府工作模式的创新,通过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推广优化线上服务,优化不见面审批、管理、服务方式,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加快办理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为企业提供便利,也是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

2)根据本市疫情情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服务机构和窗口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引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是优化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5. 缓缴社会保险费

原文: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解读:           

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就业是一个城市恢复经济的根本。在《若干措施21条》中,“援企稳岗”条款占了5条,是内容最多的一部分,足见其重要性。由于受此次疫情冲击较为严重的行业,如商场、酒店、餐饮、旅游等,不少是中小企业,且根据全国统计的数字,中小企业解决了近80%的就业,因此,稳定就业的战场必然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图表:

1)缓缴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本次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缓缴社保费用。但应当注意,对于那些因长期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则不属于本次缓缴企业的范围。

2)缓缴的保险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但《若干措施21条》中规定可缓缴的保险项目仅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并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因此,按照《若干措施21条》的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仍应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

3)缓缴期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若干措施21条》规定,社保费用缓缴期最长6个月。《若干措施21条》未明确规定缓缴期的起算点,我们认为,缓缴期应当自用人单位应缴社保费用的日期起算。如果缓缴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4)缓交的法律后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若干措施21条》规定,缓缴社保期间,免收用人单位滞纳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不受影响。《若干措施21条》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关于缓缴社保的法律后果相同。

5)缓缴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和北京、上海比对:

1)北京: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北京十九项措施》)第12条规定了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北京十六条措施》)中没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2)上海:2020年2月7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上海二十八条措施》)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比对:首先,缓缴的企业不同。西安规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用的企业是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北京对于社保费用缴纳期延长至3月底的企业未作明确规定,应该包括所有的企业;对于社保费缴纳期延长至7月底的企业限定为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上海规定,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用的不仅包括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其次,缓缴的社保项目不同。西安规定,可缓缴的保险项目仅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而北京及上海则包括所有的保险项目。第三,缓缴的期限不同。西安规定,社保费用缓缴期最长6个月。北京规定,旅游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社保费用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其余企业1月、2月社保费用缴纳期延长至3月底。上海规定, 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第四,上海适当下调了职工医保费率,而西安和北京均无此规定。

 

6. 加大稳岗扶持力度

原文: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解读:           

(1)该条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共包括三种返还标准:第一种,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这里的“参保企业”是指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该条仅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条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是指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第二种,对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返还,即返还额=西安市2019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即1620元/月×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以西安一个100人的企业为例,符合条件的话,可申领稳岗返还金约972000元。第三种,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但是对于哪些单位属于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这些重点单位什么样的政策倾斜,《若干措施21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重点单位的界定,可以参照财政部等五部门于2020年2月7日下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3、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6、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7、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至于重点单位的返还标准,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按照上述第二种返还标准进行返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种返还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2)此项措施同时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将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预期控制目标为5.5%,因此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5.5%。对于不超过上述裁员率的即为少裁员。

和北京、上海比对:

1)北京:《北京十六条措施》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2)上海:《上海二十八条措施》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比对:首先,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不同。西安将可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分为三类: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北京虽然也将可享受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企业分为三类,但具体分类不同于西安,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期间,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上海未作区分,仅规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为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其次,在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上不同。西安及北京均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上海未作具体区分,规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7. 加强企业职工培训

原文:

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解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培训(四)规定: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本次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补贴完全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

2)补贴数额根据培训类型的不同分为三类: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于全额补贴的理解,我们认为是实际发生的所有培训费用。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3)按照前述117号文件的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

和北京、上海比对:

1)北京:《北京十六条措施》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2)上海:《上海二十八条措施》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比对:首先,可享受补贴的企业不同。西安规定,可享受补贴的企业是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北京规定,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是,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且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上海则鼓励企业在非常时期组织在线培训,让员工通过在线方式继续进行学习。因此,上海规定,享受补贴的企业是受疫情影响的,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本市各类企业。其次,补贴数额不同。西安根据培训类型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北京则统一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培训补贴。上海规定,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第三,北京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西安和上海无失业人员免费培训方面的规定。

 

8.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原文:

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解读:           

(1)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6号)第三条规定,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四)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发放安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此次《若干措施21条》中关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完全符合上述通知的要求。

(2)补贴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税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小微企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则依据不同行业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一类是,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扩大产能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3)补贴标准:对第一类企业,按实际吸纳就业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第二类企业,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4)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小微企业的相关佐证资料、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缴纳票据等材料,向企业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并在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局复核。人社局复核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划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的银行账户。

和北京、上海比对:(1)北京:《北京十六条措施》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上海:无相关规定。比对:首先,补贴的企业不同。西安规定的是小微企业;北京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西安规定的是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北京规定的是吸纳失业人员。北京规定享受补贴的企业还必须符合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条件,西安无发放工资的要求。其次,补贴的标准不同。西安根据企业的不同给予了不同标准的补贴。北京规定,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9.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原文: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解读:           

1)该条规定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灵活用工可分为两大类:灵活的办公地点的用工,及灵活的办公时间的用工。而灵活的办公时间的用工又可分为:弹性工时制,及特殊工时制。我国劳动法概念里特殊工时制包括两种工时计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两种工时适用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且均需获得行政许可审批才能得以施行,并非企业与雇员可以协商决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般是针对时间性或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岗位,如零售业,远洋运输业等,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一些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岗位,如销售或者高管等。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若干措施21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该条政策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也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北京十九项措施》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和北京、上海比对:

上海:《上海二十八条》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比对:西安、北京、上海关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形式稳定工作岗位的规定没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