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维秉律师对《若干措施21条》前两部分进行深度解读后,今天继续从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恢复经济发展三个层面深度分析,以期帮助中小企业更准确、及时的掌握最新政策,渡过疫情难关。
减轻企业负担
10.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原文:
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
解读:
本规定着重解决房地产企业在现阶段面临的资金周转、工期紧迫、劳动力紧缺等困境,政府部门通过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预办理登记手续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帮助房地产企业渡过难关。
1、本规定仅涉及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9年11月1日之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受让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2、上述规定未对2019年11月1日之后土地已成交但按照约定应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形,以及2019年11月1日之后《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公示期届满无异议之情形下,意向用地者或土地竞得者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意向用地者或土地竞得者可按程序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关于实施分期缴纳的具体方式,可参照2019年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第6项中“实施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缴清;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规定的办法具体实施。
4、对已交付的宗地,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开竣工的,律师认为:建设单位应视疫情情况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而非自行决定开竣工时间的延长期限。主管单位的延期审批手续适当从简,且不应视为企业第一次延期。对于在疫情期间需办理土地复核验收或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亦可申请延期。
5、“受疫情影响时间”如何确定。律师认为,应以政府部门彻底结束疫情响应相关政策发布时间为结束时间。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彻底结束疫情响应,则以宣布结束时间作为“受疫情影响时间”的结束时间点;如果政府部门将一级响应变更为二级或者更低级别的响应,则“受疫情影响时间”的结束时间点还没有确定,应一直到政府部门彻底结束疫情响应相关政策发布时间为结束时间。在此期间内,均应认定为“受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该时间顺延计算。
11. 减免企业房租
原文: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
解读: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疫情传播,各个企业(除特殊防疫需求企业)均响应国家政策停止经营。本规定旨在通过调整企业及低收入家庭及个人的房租,来解决现阶段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的生产场地闲置导致运营成本偏高、低收入人群失去经济来源导致无法满足住房需求的问题。
1、从2020年2月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法人类型为除国有企业以外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不涵盖在内;(2)租用的物业应为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所持有,省政府及省属国有企业所持有的物业也应包含在内;(3)该企业在疫情期间因有特殊职能必须坚持营业,如药店、口罩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用于隔离疑似病患的酒店,或遵守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律师认为: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应填写相关书面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出租方,随后双方应针对疫情期间减免房租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合意。
2、对于承租市区两级廉租房、公租房的低收入非国有企业(必须属“营利法人”)及家庭或个人以及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应至少免除3个月的房租,以确保上述企业及家庭基本的经营或生活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律师认为:上述企业及家庭应向市区一级或社区内的住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应迅速核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标准,符合标准的应立即减收房租或在年底收取租金时予以扣除。
3、该规定对非国有企业房主、个人房东不做强制性规定,但仍鼓励非企业房主及个人房东在疫情当前的形势下做出减免房租或少收不收物业和其他费用等让步举措,以更好的协同政府共渡抗疫的艰难时期。如非国有企业房主、个人房东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同意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费用,双方应针对该部分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签订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上述做出租金让步的企业,可将其具体减免情况报备至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措施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以确保让步企业的经济利益。
5、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该类型企业的载体,包括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予以优先政策扶持。同时政府对于保障市民“吃饭”基本需求的项目予以减免房租等经济支持。
律师认为:该类型的企业或个人应参照本规定解读“1”中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若干措施21条》与《北京十六条措施》中“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相比直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做出“免收3个月房租”的规定,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疫情过后的复苏,也更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资金负担。
12. 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
原文: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解读:
政府通过落地减免税款的政策,明确了包括物资保障供应、帮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等方面的税费优惠。切实的对缓解生产企业的现金流困难起到了直接的、即时的作用,本规定可以助力这些生产企业加大力度生产防护保障物资、帮助抵抗疫情,也保证其他类型企业平稳渡过防疫关键期。
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
在疫情当前的特殊时期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或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极度困难的,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3个月以内办理。经过核准延期办理上述申报和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以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律师认为:现阶段下,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上述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2、政府对受疫情影响损失较大的企业和相关的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加工行业给予政策导向,即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予以优先支持。政府还通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来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在计算方法上可暂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计算方式。
3、政府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个体工商户,如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最大,税负机关应结合现阶段市场情况对上述“双定户”的起征点做出调整或简化停业手续,以减轻“双定户”税务负担。
4、 律师补充意见: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为抗击疫情进行的捐助可依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税务抵扣政策执行,即将捐助支付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按100%全额扣除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与《北京十六条措施》针对税收部分只做出了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的规定,西安市政府发布的《若干措施21条》的本规定中,更加多元的、有针对性的为不同类型企业面临的税务困境提供不同的税务减免方案。
13. 降低运营成本
原文: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解读:
鉴于现阶段除特殊防疫需求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处停止生产之状态。较为特殊的行业,如特殊设备加工检修行业、涉及污水垃圾处理等需要环评的行业在此期间,如仍缴纳因占用国家行政资源所产生的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势必无形地增加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可以持续供给,政府给予先用后补交的政策,本规定可以更加有效的平衡国家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利益。
1、由于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为薄弱,现阶段停止生产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较大,且该阶段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因停止生产也不涉及利用国家行政资源,政府对上述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保持中小企业的活跃性及稳定性,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来抵御疫情特殊时期的经济风险。
2、为维持中小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其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在疫情期间一律不停止供应,建议上述企业与公司、厂房所在地的水电部门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企业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提醒所涉及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应主动缴清欠费。
3、关于“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问题。旅游行业的企业可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作为暂退质保金数额的标准。《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我们认为:1、“疫情结束”时间,应以政府部门彻底结束疫情响应相关政策发布时间为结束时间。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彻底结束疫情响应,则以宣布结束时间作为“疫情结束”的时间点;如果政府部门将一级响应变更为二级或者更低级别的响应,则不属“疫情结束”的时间点,一直应到政府部门彻底结束疫情响应相关政策发布时间为“疫情结束”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上述企业均可享受先用后补缴的政策。2、本条规定是否涉及微型企业,《若干措施21条》没有明确;“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如何界定,《若干措施21条》亦没有明确,具体如何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及时与政府征收部门沟通,以便于较好地掌握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 加大信贷支持
原文:
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解读: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2月7日下发有关《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名单范围如下: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同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关于报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了西安市保障企业范围名单,关联企业应密切关注西安市政府动向,在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的同时,及时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向陕西省发改委申请纳入名单。
2、受疫情冲击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应当贯彻领会文件内容,及时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做好沟通,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减少信贷压力对企业经营的风险。
3、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即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财政部《通知》中关于对贴息资金申请程序为: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同时,《若干措施21条》较之财政部《通知》中对贴息标准确定为“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若干措施21条》再次将贴息标准放宽至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将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活力。
15. 降低信贷成本
原文: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解读:
1、为应对疫情对经济发展趋势的冲击,我国金融政策将较往年大幅度放宽,往年中小企业贷款难题将得到大幅度缓解,且贷款利率会出现明显下调,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陕西省发改委《通知》精神,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西安市关联企业应时刻关注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实现企业新发展。
2、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其中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结合此款政策措施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民营企业,应把握政策红利和上述银行的优惠信贷政策,逆势而上,迎接企业发展新机遇。
16.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原文:
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解读:
1、西安市政府对融资担保费率进行扣减,将进一步保障金融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缓解企业因无法提供担保而不能获得有效贷款的困境,也免去了重点疫情相关企业为寻求担保向民间担保机构寻求担保的困扰,为西安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助推动力。
2、较之《北京十六条措施》中“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此次西安市发布《若干措施21条》放宽了降低担保费率的企业类型,除中小微企业外,还包括其他受疫情严重影响的非中小微企业。这一有利措施,涵盖了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于提振市场经济,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7. 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
原文: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解读:
1、《若干措施21条》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特别是收到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结合前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及时把握政策红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可享受“优先支持”待遇。
2、此次发布《若干措施21条》将政策扶持力度下探到个人,保障了金融优惠政策全覆盖,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因疫情造成还款困难的,还可享受政府一年贷款展期的贴息补贴。无疑对于提升创业者信心、增强市场主体多元性、维持社会生活稳定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加快恢复经济发展
18. 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原文: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解读:
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号)应包括: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运输、销售等行业;供水、供电、油气等行业;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而上述行业复工也需通过各区政府审批或许可。我所特将西安各区县复工政策进行部分重点摘录如下:

企业未经审批复工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
原文:
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
解读:
需注意的是本条除第18条提出的疫情防控和国计民生企业外,增加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两项相关企业。全运会配套项目建设: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函同意陕西省承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全运会配套项目建设包括奥体中心以及全运村、全运湖、全运公园、体育培训基地和健康运动小镇等配套建设项目。另,企业是否属于重大产业项目仍需政府机构的许可和确认。
20. 强化产业引导扶持
原文:
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
解读:
三个经济包括: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三个经济”的若干政策》(陕政发〔2019〕1号)文件(http://www.shaanxi.gov.cn/gk/zfwj/132503.htm)详述了“三个经济”发展中,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积极申请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复工前准备:2020年2月8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陕西省关于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措施的通知》(http://www.shaanxi.gov.cn/sxxw/xwtt/bm/160474.htm)复工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落实。通知中重点包括:1、复工复产必须制定并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2、严格落实员工落实返岗信息登记,实行一人一档、全员登记,准确掌握范岗员工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以及春节假期出行、人员接触、返程时间和交通方式等信息。制定各类人员返岗条件,如有异常一律不得返岗并及时上报。3、严格落实日常防控措施。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每日上下班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异常症状,立即送往定点医院检查。企业通勤班车采取隔座乘车、错峰接送等方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4、严格落实企业封闭化管理。除运送生产物资等必需品外,严禁外来车辆、人员进入复工复产企业。5、严格落实分散用餐要求。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7、严格落实物资供应保障。
《若干措施21条》与《北京十六条措施》和《上海二十八条措施》均暂未提及旅游业恢复事项不同。此次《若干措施21条》中针对西安特有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业,安排了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等旅游配套项目的支持、补助政策。根据《西安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将大力实施“旅游产业倍增计划”和“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域旅游示范市成功创建,旅游总收入突破3600亿元。而受疫情影响旅游经济深受重创,该措施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因疫情受到严重打击的旅游企业恢复生机的信心,也是旅游企业复工复产平稳有序可控的保证。
21. 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
原文:
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解读:
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日内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WHO 宣布将本次新型疫情列为 PHEIC,将持续多久。《国际卫生条例》并未规定 PHEIC 持续的明确期限,对于其期限问题,可参考 IHR 对“临时建议”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 WHO 声明的内容进行确定。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临时建议依法定程序随时撤消,且应在公布 3 个月后自动失效。本次 WHO 声明中也强调,将酌情决定在三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因此,不排除疫情好转后,WHO 在三个月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修改或撤消临时建议,宣布结束本次PHEIC的可能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根据商务部 2020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商务部将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同时,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
另外,企业应仔细阅读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出口协议是否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已约定,则应积极收集疫情相关资料,并发送告知函至合同相对方,保持良性沟通。如协议未约定“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时,应注意合同约定使用的法律是否有“不可抗力”概念;如无,应积极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与对方协商沟通;如相对方不属于公约国则可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项下的“艰难情势规则”与相对方协商处理。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西安市政府出台《若干措施21条》对中小企业来讲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同时,对于西安市经济的发展也大有裨益,我们相信,通过政府和各方的共同抗“疫”,我们期待的“春天”依然会百花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