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制度下“提起诉讼”的认定——天津高院裁定滨海农商行诉田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27日第7版|作者:荆媛媛(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情介绍】2007年8月,滨海农商行与田某某、崔某某、夏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田某某向滨海农商行借款,崔某某、夏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未取得从业资格并不当然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30日第7版|作者:常娜、宋鹏(作者单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案情介绍】张某与杜某同在一个股票交流群中。张某比较认可杜某在微信群里对股市的分析,双方遂成为微信好友,并经常交流股票相关事宜。
无过错房屋买受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濮阳华龙区法院判决鲁某诉刘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25日第7版|作者:尹艳(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情介绍】中鹄公司与绪村村委会联合开发建设门市房数套,约定其中11套归绪村村委会所有。
自然人为房企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垫资可按债权处理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9日第8版|作者:刘文煜(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介绍】2005年,某市A单位准备将其依法取得的一宗地交B单位用于职工“集资建房”,但要求B单位先交土地款和其他费用共计195万元。李某为承揽该建房施工业务,主动代B单位交纳了此款。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安徽高院再审判决龙华公司与信安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16日第7版|作者:赵晓利(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与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签订系列买卖合同,约定龙华公司购买信安公司的碳化重竹单板等半成品原材料。
未经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而签订的董事委托合同无效——北京二中院判决唐某芳诉鼎盛新元公司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14日第7版|作者:马超雄(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情介绍】2006年1月20日,北京鼎盛新元环保装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新元公司)、程某明与唐某芳签订《董事协议书》,载明: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任命唐某芳为鼎盛新元公司在职董事
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执行异议的判定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23日第7版|作者:吕洪涛、原继东(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案情介绍】2020年6月3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李某平、牛某东等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9日第7版|作者:王波、曹艳娜(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介绍】王某明系王某、王某飞父亲,三人均为津源公司股东,王某系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22日,群星公司与津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将世博商厦出租给津源公司。
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6日第07版|作者:张成东,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介绍】刘某因工厂资金周转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其名下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车辆质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北京二中院判决郭某诉付某、郝某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23日第07版|作者:陈碧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案号:(2017)京0102民初17370号,(2019)京02民终12815号【案情介绍】郝某向付某借款25万元时,将其名下的涉案车辆质押给付某,质押金额15万元。